使用檢驗不合格電梯,物業被罰21.9萬元!盤點這幾年類似大罰單!
2021-11-06 來自: 宿遷富邦電梯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9
2021年10月25廣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2021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二批典型案例,里面就有一例《使用檢驗不合格電梯案》,這次處罰比較嚴厲,開出了21.9萬的罰單。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負責某小區的物業管理中,該小區A區A4棟3個單元的3部電梯,經檢驗不合格,仍繼續使用。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A區A4棟3部經檢驗不合格的電梯,并于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處罰款21.9萬元。目前,3部電梯整改到位并經監督檢驗合格后已投入使用。
以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第四十條和第八十四條規定,也是使用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電梯的處罰依據。
近這兩年因為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而被處罰的物業,不少。我們今天舉幾個處罰非常嚴厲的例子。
2016年,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專項整治期間,對某物業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電梯的違法行為立案處罰30萬元。這是深圳對違法使用電梯行為開出大罰單。
2016年1月,長樂某物業接到接到省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的檢驗意見通知書,其中有15部電梯檢驗不合格,3月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再次檢查這15部電梯,還在使用,仍然還是不合格,所以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對于物業處罰20萬元,這是福州市在該領域開出的貴罰單。
2017年12月,山東聊城市場監管局委托第三方進行電梯巡檢發現某小區電梯有安全隱患且有的電梯檢驗到期后沒有進行年檢,于是市場監督管理局找物業、開發商進行協調,但是他們不配合。2018年7月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此立案調查,責令停止使用未經檢驗的10臺電梯,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對開發商罰款30萬元。
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包含: